在损坏或遗失的情况下签发外国人身份证的替代证

     外籍人士如果想在损坏或遗失的情况下签发外国人身份证的替代证,必须在期满或知道损坏或遗失之日起7天内通知住所或当地登记员,申请延期或要求更换新的身份证(视情况而定),并准备原始文件,免冠半身照,4张30天内拍摄的4X6 cm照片,和WP.7申请表以供参考。

     步骤和方法如下:

  • 检查证据,将原始文档中的照片与此人进行比较。
  • 检查上次续订列表。
  • 将副本存根中的文本复制到凭证中。
  • 在申请表、存根、凭证中各附上一张照片,其余照片必须发送到移民局第一司第四办公室,并在末尾附上TM.4。
  • 在前面的空白页上用红笔注明:“出具损坏或遗失的原始代表证书和费用已根据收据、书号……编号……收取”,并由登记员签字。

     如果当地登记处没有原始文件,请联系搬迁前的当地外籍人士登记处提供凭证。如果找不到原始文件,建议向移民局第一司提出申请。在获得移民第一司官员许可之前,严禁在没有原始文件的情况下更改身份证明。

     在凭证损坏的情况下,包括因受潮或其他情况褪色的照片和文字,请将缺失的凭证包括在材料部分。

     如果凭证缺失了一部分,必须以最新照片的形式发送,并附上收据编号、付款日期(年月日)。

     1950年《外籍人士登记法》规定,在身份证损坏或遗失的情况下,签发身份证替代证的费用将按照部长条例规定的费率收取,不超过200泰铢。如果忘记要求更换损坏或遗失的身份证,将被处以不超过1000泰铢的罚款。


評論

Copyright 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流量统计 : 69,284,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