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物品的进口可向政府机构或慈善组织申请免税。根据1987年《关税法》第4部分第11类货物免税规定,或文件和证据没有足够的细节可以考虑免税,向政府机构或慈善组织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通过向政府机构和慈善组织发出询问或要求提供额外信息的信函,确认或澄清信息,准备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额外文件和证据。
然而,当海关部门批准货物免税时,并附函通知根据第11类第4部分免税的考虑结果。政府机构或公共慈善组织必须提交豁免批准文件以及提交进口报关单的证明文件,联系进口办事处或海关,以便办理货物出关手续。
如果总干事或总干事指派的人员认为任何货物急需从海关保管中取出,则应提供现金或银行保函或官方账簿,确保连同税款以及免税书复印件。政府机构或慈善组织必须遵守海关法律和其他机构定义的与进口相关的法律。
截至2021年7月14日的信息。
资料来源:素万那普机场旅客检查海关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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