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泰国对其他国家的义务进口的特权货物免税标准

     根据泰国对其他国家的义务,进口特权货物免税标准如下:

  1. 1.根据对联合国和外交使团的义务,属于联合国机构和外国使馆的进口货物由外交部监督。外交礼宾司将考虑免税进口的类型和数量。以及监督免除该机构官员职责的货物进口。隶属于联合国和大使馆的官员将有权免除个人物品、家居物品和每人1辆汽车的进口税。
  2. 2.根据对泰国的国际援助协议,合同要求泰国政府免除进口用于该项目的货物的关税。根据援助计划在泰国工作的外国专业人员的个人物品、家居物品和每位专家的一辆汽车免税,但这些物品必须在专家抵达泰国前1个月或专家首次抵达泰国后6个月内进口。授予泰国的国际援助协议如下:
    • 通过国际事务部达成的援助协议,无论哪个援助项目都由该部负责和运营。国际事务部将控制和处理进口并办理海关手续
    • 未经国际事务部批准的协议,其他政府机构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协议。在合同中,免除第(2)项所述的关税,且合同必须获得内阁批准。根据本协议对进口货物免税的考虑将得到海关部门的批准。
    • 泰国根据《佛罗伦萨协定》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达成的协定,该协定免除了为教育、科学和文化目的进口材料的关税。由教育机构和政府机构进口根据《佛罗伦萨协定》的货物需经部长理事会任命的教育、科学和文化材料进口免税委员会审议。海关官员作为委员会成员加入,主要考虑的是《佛罗伦萨进口协定》和海关法。当免税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有任何结果时,委员会将将决定通知海关部门和请求进口免税的机构。并在《佛罗伦萨协定》范围内的项目的相关各机构和政府机构应能够申请免征进口税;
      • 包括以下项目作为《佛罗伦萨进口协定》的附件:
      • 附录A:书籍、出版物和文件。
      • 附录B:关于教育、科学和文化的手工艺品和收藏家的藏品。
      • 附录C:教育、科学和文化视听材料。
      • 附录D:科学设备。
      • 附录E:盲人用品。
  3. 根据对进口用于各种项目的货物免征进口税的各种法案,如1971年《东南亚渔业发展中心运营保护法案》第5条,东南亚渔业发展中船舶、机动车辆、材料和设备免征进口税和贸易税,只有在东南亚渔业发展中心获得农业和合作社等部门批准进入泰国的情况下。
  4. 享有特权的进口货物的免税仅适用于个人或组织。如果有权免税的人将免税货物转让给无权免税的人或用于其他不符合免税条件的项目中,将立即失去免税权。
  5. 通过在政府公报和财政部公告中发布而免于遵守第(4)条规定的货物。关于货物免于遵守B.E.2549年12月31日颁布的《海关关税令》B.E.2530第10节的规定,货物如下:免于遵守第(4)条的规定。
    • 有权免税或减免补给、药品、消耗品和个人用品关税的人,在豁免日或关税减免结束离开。
    • 进口超过2年的家居物品,有权免税或减税的人已自用。
    • 根据海关部门规定的手续,可以证明存在缺陷或损坏,无法修复以供进一步使用的物品。
    • 有权获得免税或减税的人带入泰国超过5年的其他货物。第(4)款规定的豁免不包括汽车或机动车辆。第(6)项除外。
  6. 授予国际外交特权的汽车,或技术合作协议项下的特权,不受第(4)条规定的限制。
  7. 其他不受第(4)条规定限制的货物。

截至2023年2月18日的信息。


资料来源:海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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