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5 年颁发的《劳动者就业保护法》第 30 条规定,除获得就业登记处的许可以外,任何个人不得为到国外工作的求职者提供就业机会,。第 50 条规定,除委托就业办公室或由就业部提供招聘,禁止国外雇主或者招募代理自行招聘泰国员工出国工作。因此,如果想为求职者提供出国工作的工作机会。就必须获得就业部的许可。例如获得招聘求职者到国外工作的许可证。 申请人向所在地就业办公室提出申请(招工出国工作许可证)需要以下文件:
- 求职者出国工作就业许可申请表(Jor.5)(正本1份)
- 背景调查、指纹采集结果通知函(原件1份),有效期不超过30天。
- 法人注册证书(复印件1份)认证时间不超过6个月,需注明注册资本和实际支付资本不少于100万泰铢。 并包括公司经营宗旨和授权签字人,法人申请许可的公司股东中,泰国公民持股和人数不得少于总股东人数和资本的四分之三。
- 附30泰铢印花税的授权书(复印件1份)
- 居民身份证 以及房屋登记复印件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复印件1份)
- 全体股东的户口本或身份证 或护照首页(外国人)(复印件1份)
- 体检证明,其中应说明法人代表授权人不属于无行为能力或准无行为能力(时间不超过1个月)
- 申请人半身免冠、不佩戴眼镜的正面照片、尺寸4x6厘米(6个月内拍摄),数量3张。
- 办公地点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
- 机构位置图及照片(原件1套)、办公室内外照片。
- 就业保障金证明(原件1份),就业保障金额应为500万泰铢(现金或泰国政府债券或银行担保合同)(如果是银行担保合同必须包含Jor.2表格中指定的文本)
- 贴10泰铢印花税票的授权书(正本1份),以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截至2023年6月17日
资料来源:数字政府发展办公室
电话号码:+66 2612 6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