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设立自由区并希望停止运营,应在终止日期前至少9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总署署长。一旦通知终止,必须按照要求停止运作。
如果是设立自由区的持牌人,则必须通知持牌人在其自由区经营业务。具体需执行以下任何操作之一(如果违反或不遵守,将处以不超过五万泰铢的罚款。):
或泰国工业地产管理局规定的、或根据《关税法》或其他法律(视情况而定)规定的有权免税的人。 一旦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海关总署将允许被许可人在许可证获批终止之日起终止该业务。如果被许可人已被通知终止自由区操作,但被许可人未采取任何行动,海关总署署长有权撤销免税区内货物的许可证和相关福利政策。自署长撤销许可证之日起应缴纳税款,应根据关税价值的规定计算税款,以及免税权终止之日的关税标准。
截至:截至2018年7月23日数据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免税区设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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