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将肥料进口到泰国者需遵守农业学术厅发布的公告 如下:
- 农业学术厅公告 根据《肥料法》(B.E.2518,1975)的修订版(B.E.2550,2007)、(B.E.2554,2011)(第2 号)有关免登记肥料的标准、方法及条件。
- 农业学术厅公告 关于肥料进出口或生产的标准、方法及条件无需遵守《肥料法》的第12条和第35条(B.E.2518,1975)修订版。
- 农业学术厅公告 根据《肥料法》修订的《肥料法》(B.E.2518,1975)关于利用肥料或疑似肥料的材料相当含量作为样品检查或研究的标准和方式。
- 在审核过程中,申请表或证据文件不完整或出现错误并无法及时补交的情况下,请求收件人和申请人都必须在缺陷备忘录中署名。并且列出清单让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充修改后提交。
- 执行步骤按手册进行,将从官员按照手册规定检查文件并且完整且正确的日期开始算起。
服务渠道 可以在农业学术厅的植物检查站获得该服务
服务开放时间 周一至周五(官方假日除外)上午8.30 – 下午4.30 (12.00-13.00 午休)
截至2023年 5月17日的信息
信息来源: 数字政府发展机构 (Digital Government Development Agency)
电话:+66 2612 6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