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9年《外国人商业法》第 36 条规定: 泰国国民或法人为外国人从事未经授权的业务提供协助和支持,如本法附件规定该外国人不得在其中经营此类业务,或者在代表外国人持有股份的情况下称为代名人。
无论是代替合伙企业、有限公司或任何法人持有股份,将被处以不超过 3 年的监禁或 100,000 至 1,000,000 泰铢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并且法院还将根据具体情况下令终止协助、支持或命令终止业务合作,或命令终止此类股权或合伙关系。违反和不遵守法院命令的行为应每天可处以 10,000 -50000泰铢的罚款直至违法行为停止。
然而,在 2021 年至 2022 年期间,商务部业务发展部对审查相关业务主要有 3 个业务组中可能具有代名人特征的外资参股的泰国法人。既是旅游企业、土地、房地产、不动产买卖业务和服务业。一共148人,分为普吉岛140人,清迈4人,素叻他尼3人,曼谷1人。 在评估其持股或投资该等股东的能力时,怀疑其可能为外国人代持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