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1999 年《外国企业法》第 17 条规定,外国人不得经营某些类型的企业或出于特殊原因列在清单 1 中的某些类型的企业或列在清单 2 中的安全和安保业务。以及列在清单 3 中的企业是泰国人还没有准备好参与商业竞争的行业,可以获得部长的许可和总干事考虑批准。
如果考虑到希望代表个人在泰国开展业务的外国人的情况, 可以使用表格 T.2 连同提交以下证据和证明文件来提交营业执照申请:
包括支付2000泰铢的申请费和外商所需的执照费。 进行如下操作:
所有的文件 必须提交给暖武里府的外国工商管理办公室 业务发展部当局,商务部,电话 +66 2547 4425 拨打 26,传真 +66 2547 4427 或电子邮件地址:foreign@dbd.go.th 其他府在 省商务发展办公室提交,官员们需要60天的时间来考虑,在获得许可后,可以开始营业。如果不批准,结果将在15天内通知,并有权在30天内向部长提出上诉。